我的控诉

国际刑事法院:
我叫黄弟禧,男,现年54岁,广州市人,大学毕业,某企业一普通职员。有户口本和身份证,是缔约国的正式公民。
二十多年前,有这么一个单位,他们制造了这么一台机器。这台机器的电波与我的脑电波无线连接上了。挪用纳税人缴交的血汗钱喂养的一帮流氓歹徒使用这台机器,每天24小时在那台机器那里值班。他们客观动机所能顾及地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窃取我的弱点和隐私,痛苦和不幸。并以此通过我的听觉神经非法地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精神折磨,对我进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身心迫害和非人道主义的法西斯式的精神迫害。当我生病的时候,他们更是加紧折磨摧残,说是查什么记忆(应是查找摧毁一个公民的种种隐私,真是令人类毛骨悚然)。当我极度痛苦的时候,我就拼命地用拳头打自已的脑袋,但我感觉到的是那群法西斯匪徒的得意忘形。他们建筑在他人的痛苦和不幸之上获得精神快感的同时,道德和良知丧尽。我曾经买来大量的安眠药,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有个邻居劝我:好死不如赖活。二十多年来,我就这样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中以顽强的意志和毅力活到现在。一个人承受着那么大的精神苦痛还得活,上帝也未免太残忍。如果任其以卑鄙残忍手段强迫他人放弃权利放弃生命又不知道是那家的王法。(被告单位的原话是:个人生死算得了什么。我能听到他们放狗屁,在反迫害中知道他们的罪行。)
被告单位犯有非法侵害、妨碍他人人身基本权利罪;犯有侵害、妨碍他人民主权利罪;犯有变相非法绑架罪和虐待罪;犯有男男女女共同偷窥他人隐私的流氓罪和私设公堂罪;犯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罪和长期精神迫害罪、反人类罪。手段残忍、狼毒。多项罪名并罚,主犯从犯应判十年八年有期徒刑。二十多年期间能成功地妨碍本案进入法律程序者,都应以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罪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麻将桌上三元五元是平民老百姓,押司法制度作赌注者是大赌徒。这样的大权势者,全世界人民有必要知道他们姓甚名谁。这样的大权势者,他们的内心深处也有极其虚弱的一面,他们害怕人民,甚至害怕人民不敢言而敢怒。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一种政治承诺、而绝不应是欺世的鬼话。司法诚信是政治诚信的重要标志。
即使我是已判的死刑犯,他们拿我这样搞,我也会起诉要求判他们有期徒刑的,所谓士可杀不可辱。更何况我是有法定公民权的。他们这样搞我三两天,甚至三两小时,我也会上诉要求判他们有期徒刑的,更何况是几十年。因为他们的所作所为根本是非法的。
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被告单位涉案人员的所作所为犯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七条危害人类罪。侵犯和防碍他人人身基本权利和民主权利,“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历时之长,情节之严重,给受害人造成的痛苦和不幸是终生的。 他们的所作所为也犯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认可的所在国“不得违反本规约、国际法和国际承认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法律。
自1979年我知道被侵权以来,我向本人所在国的司法部门写了大量的控诉,一场官司打了二十多年。本人所在国的司法制度不愿对本案提起公诉。或许因权势压制本案不能提起公诉。但绝对不是因为司法弱智侦查不到被告单位涉案人员而不提起公诉。权势下的事情往往是黑暗的,太黑了,人民就不买帐。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一案不二审的原则,本案是所在国不提起公诉的案件,管辖权在国际刑事法院并不可质疑。此案是2002年7月罗马规约生效后至现在仍然发生和进行着的,属时管辖权也属国际刑事法院。
不使用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被告单位涉案人员所在国的司法部门固然有向国际刑事法院报告案件真相,协助查清涉案人员名单及犯罪事实,协助通缉、拘捕、移送案犯的国际义务。权者弄权,如果不赞成罗马条约可以退出缔约国,如果不赞成联合国宪章还可以退出联合国。就是不知道人民答应不答应。但考虑到其所在国司法制度的不可信任。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国际刑事法院授权联邦调查局侦查此案。请求国际刑事法院尽快发出通缉令,以防被告单位的涉案人员象拉丹那样被匿藏起来。
根据罗马规约第三十三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是要受刑事处罚的。侵犯人权有理是强盗逻辑;谋害他人却以辛苦为由脱罪是刽子手逻辑。对被告单位涉案人员起诉和判刑是体现法律的公平。害人害已是他们应得的下场。一切反人类势力都应符合这个逻辑。
我请求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律程序审理本案,还法律一个公道。


受害人:黄弟禧
2004年1月14日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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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é le vendredi 07 mars 2008 03:45

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一封公开信(2)

他们无视人类的尊严,拿个生人活人这样搞了几十年,他们的法制背景是什么呢?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国际社会予以追究,请求各国的政治学家和法律学家们予以追究。
我不知道国际上有什么人权公约,也不知道承认存在人权问题与加入世贸有什么关系,但人权的改善却是人民的福祉,关系着人民的安危。但我以为保障人权方面的法律应与国际接轨,各安理国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应是全世界各国的表率,既不可搞霸权主义,也不可蔑视人权,世界各国才会尊重联合国,执行联合国的决议。各安理国之间的互相监督尤其必要。国际社会绝不会容忍任何国家允许蔑视人、蔑视人类的所谓内政。政治经济发达的国家应对人类的生存环境特别是社会环境多负些责任,多些作为。我今生枉为人就是因为生存的法制环境太恶劣,一个1979年就应该开庭审理的案件延至今日仍无法开庭。国际社会有许多一流的政治家、一流的法官,我希望得到国际社会的法律援助和政治援助。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秘书长先生委托联邦调查局侦查此案,著名的拉丹案件就是他们侦破的。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秘书长先生委托国际法庭或者那个国家有国际诚信值、有独立审判权力的法院审理此案。我曾试图请律师以求此案进入法律程序,但或许因为政治的因素或许因为律师的饭碗比赚钱更重要,没有成功,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生前死后都希望得到国际律师和律师团提供法律援助,为我打这场官司。人质的解救,罪犯的惩罚,此案法制背景的追究,受害人按照国际惯例向被告单位索赔,都需要国际社会的法律援助和政治援助。我以受害人的名义请求国际社会拿出捉拿拉丹的本领和手段,要支撑被告单位的权势者把他们连人带机交出来,由国际社会审判。只有虚伪的劣等政治家和劣等法官才会包庇和窝藏那样的被告单位,以外交辞令隐瞒事实真相,扭曲法律帮他们脱罪。但谁也不可以欺骗全世界。一个地位不太低的单位,更可怕的是有支撑他们的权力势力和一帮得力的走狗,这样形成的一股反人类势力是全世界人民的公敌。被告单位无法证明我不是人,他们的反人类罪请国际社会认定,请各国的政治家和法律学家们认定。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拿一只猫一只狗那样搞也要受处罚的,他们拿个生人活人这样搞了几十年,竟然不判刑,这真不知道是什么司法。此案应该激起国际公愤,应该激起全世界人民的共愤。我们都是人,物伤其类,凶残的反人类势力除外。我希望全人类,不分国家与民族,不分阶级与信仰,不分富有与贫穷,给予道义上的援助,共同铲除这股反人类势力,解除对人类潜在的危害威胁。特别是近两年来,我的癌胚抗原接近正常值三倍,他们还在加紧折磨摧残我,足证这股反人类势力的灭绝人性。被告单位惨无人道的客观动机也暴露无遗。在对死刑犯试行注射处决和提倡安乐死的今天,被告单位的非人道主义行径更是令人类深恶痛绝。被告单位几十年来只手遮天,有什么事情他们摆不平。如果我被他们活活折磨死了,我请求国际社会监督我的头颅销毁,绝不能让那样凶残、那样可怕的反人类势力得到什么。
我如果癌变就是他们的胜利,但愿在他们庆祝胜利的庆功宴上不会有央央大国的高级法官作特别嘉宾。他们能摧毁的只有我的生命,但他们用了几十年的时间都摧毁不了的,也是永远摧毁不了的是一种不灭的精神,刻骨的仇恨。
在世界上,除了权势之外还有一种巨大无比的力量,那就是人民。
此份材料已于2002年1月16日以来送给司法部门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不见回音,大概他们是无话可说。我也寻求过舆论帮助,只是舆论导向与癌胚抗原不相容。此案在人类科学史上,在现代法律史上都将写上沉重的一笔。

受害人:huangdixi
2003年7月30日 定稿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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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é le vendredi 07 mars 2008 03:42

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一封公开信(1)

安南先生并国际刑事法院及各缔约国:
二十多年前,有这么一个单位,他们制造了这么一台机器。这台机器的电波与我的脑电波无线连接上了。挪用纳税人缴交的血汗钱喂养的一帮流氓歹徒使用这台机器,每天24小时在那台机器那里值班。他们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窃取我的弱点和隐私,痛苦和不幸。并以此通过我的听觉神经非法地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精神折磨,对我进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准备的身心迫害和非人道主义的法西斯式的精神迫害。当我生病的时候,他们更是加紧折磨摧残,说是查什么记忆(应是查找摧毁一个公民的种种隐私,真是令人类毛骨悚然)。当我极度痛苦的时候,我就拼命地用拳头打自已的脑袋,但我感觉到的是那群法西斯匪徒的得意忘形。他们建筑在他人的痛苦和不幸之上获得精神快感的同时,道德和良知丧尽。我曾经买来大量的安眠药,企图结束自己的生命。有个邻居劝我:好死不如赖活。二十多年来,我就这样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中以顽强的意志和毅力活到现在。一个人承受着那么大的精神苦痛还得活,上帝也未免太残忍。如果任其以卑鄙残忍手段强迫他人放弃权利放弃生命又不知道是那家的王法。(被告单位的原话是:个人生死算得了什么。)
被告单位犯有非法侵害、妨碍他人人身基本权利罪;犯有侵害、妨碍他人民主权利罪;犯有变相非法绑架罪和虐待罪;犯有男男女女共同偷窥他人隐私的流氓罪和私设公堂罪;犯有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罪和长期精神迫害罪、反人类罪。手段残忍、狼毒。多项罪名并罚,主犯从犯应判十年八年有期徒刑。二十多年期间能成功地妨碍本案进入法律程序者,都应以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罪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麻将桌上三元五元是平民老百姓,押司法制度作赌注者是大赌徒。这样的大权势者,全世界人民有必要知道他们姓甚名谁。这样的大权势者,他们的内心深处也有极其虚弱的一面,他们害怕人民,甚至害怕人民不敢言而敢怒。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是一种政治承诺、而绝不应是欺世的鬼话。司法诚信是政治诚信的重要标志。
三民主义也主张人权。人权问题即是法律问题,这是国际共识。至于天赋人权,乃是高度政治文明的社会的奢侈品,这里不提及。央央大国号称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希望拥有非法特权的大有人在,走私贩毒贪赃枉法杀人放火者及其社会关系,过境绑架谋财害命洗黑钱者及国际团伙。对被告单位的那十几个人不起诉不判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固然法律是人制订的,为了让告单位的那十几个人脱罪可以另外制订一条法律,我会将它装订成册交给律师们打官司引用,有经济价值。但当那蔑视人、蔑视人类、蔑视人权的法律制订出来之日就是灭亡之时,历史轮回。从1979年第一次普法开始,二十多年来,我向司法部门写了大量的控诉。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案件主要发生地三项居二项以上者为法定管辖法院。我痛苦了几十年,告状也告了几十年。但从来未收到司法部门的任何法律文书或副本送达,也不见他们通知各方面作应诉准备和开庭准备,更不见他们签发一张拘捕证出动二辆警车到被告单位去捉拿十几名应判未判的罪犯。就我所知,那几个人都不会武功,拒捕力不强,为什么拘捕不得?无非因为他们是大权势者喂养或包庇的一群疯狗、毒蛇。他们的所作所为全部没有法律依据,全部都是罪恶,无罪推定都不成立。他们害人害己,应该有应得的下场,只是法网恢恢,报应不爽。也是因为关系到人类的生存环境问题,全世界人民期盼着他们以忠诚于法律的名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依法律程序提起公诉。据我所知,二十多年来司法部门对此案一直是不作为。老百姓打官司难,代价沉重。在权势面前,人民惹不起。本人就是以劳动换取五斗米填饱肚皮的普通公民。有罪无罪都应进入法律程序,不进入法律程序如何确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那么害怕法律程序,除非是目的不可告人。我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闻。我成了被告单位挑战法律、挑战人类的人质。他们是得意忘形于法律的不公正,我是痛苦不堪于法律的不公正。或许支撑被告单位的权力势力者未夸台,其名字未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他们所庇护的案件就进不了法律程序。或许这就是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一种令人民心寒的司法制度。央央大国的人权问题之所以成为国际敏感问题,与这种司法制度有关。有封建主义特色的司法制度绝对不是现代司法制度,更不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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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é le vendredi 07 mars 2008 03:39

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第二封公开信

安南先生并国际刑事法院及各缔约国:
我写的《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一封公开信》和《我的控诉》发往全世界以来,不断收到全世界各地的回音,表达了同类物种的同情心和对那股反人类势力的无比愤慨。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国际社会要援助我是有法律依据的,那就是《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世界人权宣言》。在这里,我要向全世界通报的是:被告单位那帮人还在继续利用那台机器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对我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非人道主义的精神迫害,亡我之心不死。
回信中有提及派国际刑警队的。我说过,不使用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该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因为制裁的结果无论导至那家公司破产,都会造成更多的老百姓下岗和失业。权势者有的是钱,他们不在乎制裁与不制裁。当然,如果国际刑事法院能发出通缉令,即使被告单位那帮人逃到加拿大也能把他们捉拿归案。只是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会不会尽国际义务,主动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涉案人员名单,恐怕只有鬼才相信。如果联合国和国际刑事法院组织一支国际刑警队,以执行公务的名义来被告单位捉拿那十几个应判未判的罪犯,官方是不敢组织本地警察对抗的,因为他们害怕人民,尤其是害怕全世界的人民。
国际刑警队的到来,解救的绝不仅仅是我一个人。被告单位是权势加科技,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他们完全可能致使第二个人、第三个人,甚至更多的人遭受和我同样的苦难与不幸。

受害人:黄弟禧
2004年5月8日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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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é le vendredi 07 mars 2008 03:37

给联合国秘书长的第三封公开信

安南先生并国际刑事法院及各缔约国:
我的控诉和给联合国秘书长的公开信已经到了联合国,我控诉的是一件惨无人道的案件。二十多年来,被告单位十几个人利用那台与我的脑神经无线连接的机器,非法跟踪、监视我的思想和行动,窃取他人的隐私和不幸,非法地搞不堪忍受的人格凌辱和精神折磨、非人道主义的法西斯式的精神迫害。他们犯的是危害人类罪,根据罗马规约第三十三条,是要判刑的。他们并无司法的豁免权。
国际刑事法院是正义的法院,是人类的希望和梦想。对于所在国不提起公诉的案件,人们有了另外一个申诉的地方,是天无绝人之路。
如果国际刑事法院依法判被告单位那十几个人有期徒刑,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将会以什么理由为他们抗诉呢?
或许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会以被告单位创造了人间奇迹的理由为他们抗诉。那是毫无法律依据的。当今世界已经创造了原子弹、氢弹,如果有人创造了另一个人间奇迹,发明了当量更高的什么弹,往北京城里扔二颗,权势者们又会有什么感想呢?难道他们会认为不可以判有期徒刑吗?
或许央央大国的司法制度会以被告单位那十几个人二十多年来丧心病狂地迫害受害人,也付出了很大牺牲的理由为他们抗诉。那简直是司法大笑话。曾记否?“9.11”事件中,那些驾机撞向世贸大厦的亡命之徒,他们不也是付出了巨大的牺牲,难道可以认为他们无罪吗?
或许权势者们会蛮横地说,那十几个人是我们喂养和包庇的疯狗、毒蛇,如果一定要判他们有期徒刑的话,宁可退出缔约国。诚然,央央大国在无记录表决时是投了反对票的,但在最后也是签了字的。而《世界人权宣言》则是1948年通过并颁布的,至于《联合国宪章》却是1945年签字和生效的。难道权势者们为了包庇那十几个人,也宁可退出联合国吗?例如这类法例,如果不靠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或许是靠军事制裁和经济制裁解决的。
在这里,一票否决权用不上。是配合国际刑事法院办案呢还是做国际无赖,全世界人民是会看清庐山真面目的。
我诚恳地请求各缔约国和全世界人民支持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此案。还法律一个公道。

受害人:黄弟禧
2004年6月29日
于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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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té le vendredi 07 mars 2008 03:34